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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条 在长江流域开展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以及长江流域各类生产生活ღღ★、开发建设活动ღღ★,应当遵守本法ღღ★。

  本法所称长江流域ღღ★,是指由长江干流ღღ★、支流和湖泊形成的集水区域所涉及的青海省ღღ★、四川省ღღ★、西藏自治区ღღ★、云南省ღღ★、重庆市ღღ★、湖北省ღღ★、湖南省ღღ★、江西省ღღ★、安徽省ღღ★、江苏省ღღ★、上海市ღღ★,以及甘肃省ღღ★、陕西省凯发K8官网ღღ★、河南省ღღ★、贵州省ღღ★、广西壮族自治区ღღ★、广东省ღღ★、浙江省ღღ★、福建省的相关县级行政区域ღღ★。

  第三条 长江流域经济社会发展ღღ★,应当坚持生态优先ღღ★、绿色发展ღღ★,共抓大保护ღღ★、不搞大开发ღღ★;长江保护应当坚持统筹协调ღღ★、科学规划ღღ★、创新驱动ღღ★、系统治理ღღ★。

  第四条 国家建立长江流域协调机制ღღ★,统一指导ღღ★、统筹协调长江保护工作ღღ★,审议长江保护重大政策ღღ★、重大规划ღღ★,协调跨地区跨部门重大事项ღღ★,督促检查长江保护重要工作的落实情况ღღ★。

  第五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长江流域省级人民政府负责落实国家长江流域协调机制的决策ღღ★,按照职责分工负责长江保护相关工作ღღ★。

  长江流域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落实本行政区域的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ღღ★、促进资源合理高效利用ღღ★、优化产业结构和布局ღღ★、维护长江流域生态安全的责任ღღ★。

  第六条 长江流域相关地方根据需要在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制定ღღ★、规划编制ღღ★、监督执法等方面建立协作机制ღღ★,协同推进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ღღ★。

  第七条 国务院生态环境ღღ★、自然资源ღღ★、水行政ღღ★、农业农村和标准化等有关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ღღ★,建立健全长江流域水环境质量和污染物排放ღღ★、生态环境修复ღღ★、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ღღ★、生态流量ღღ★、生物多样性保护ღღ★、水产养殖ღღ★、防灾减灾等标准体系ღღ★。

  第八条 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定期组织长江流域土地ღღ★、矿产ღღ★、水流ღღ★、森林ღღ★、草原ღღ★、湿地等自然资源状况调查ღღ★,建立资源基础数据库ღღ★,开展资源环境承载能力评价ღღ★,并向社会公布长江流域自然资源状况ღღ★。

  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每十年组织一次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状况普查ღღ★,或者根据需要组织开展专项调查ღღ★,建立野生动物资源档案ღღ★,并向社会公布长江流域野生动物资源状况ღღ★。

  长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水生生物产卵场ღღ★、索饵场ღღ★、越冬场和洄游通道等重要栖息地开展生物多样性调查ღღ★。

  第九条 国家长江流域协调机制应当统筹协调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已经建立的台站和监测项目基础上ღღ★,健全长江流域生态环境ღღ★、资源ღღ★、水文ღღ★、气象ღღ★、航运ღღ★、自然灾害等监测网络体系和监测信息共享机制ღღ★。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长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ღღ★,组织完善生态环境风险报告和预警机制ღღ★。

  第十条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和长江流域省级人民政府建立健全长江流域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联动工作机制ღღ★,与国家突发事件应急体系相衔接ღღ★,加强对长江流域船舶ღღ★、港口ღღ★、矿山ღღ★、化工厂ღღ★、尾矿库等发生的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急管理ღღ★。

  第十一条 国家加强长江流域洪涝干旱ღღ★、森林草原火灾ღღ★、地质灾害ღღ★、地震等灾害的监测预报预警ღღ★、防御中兴n760驱动ღღ★、应急处置与恢复重建体系建设ღღ★,提高防灾ღღ★、减灾ღღ★、抗灾ღღ★、救灾能力ღღ★。

  第十二条 国家长江流域协调机制设立专家咨询委员会ღღ★,组织专业机构和人员对长江流域重大发展战略ღღ★、政策ღღ★、规划等开展科学技术等专业咨询ღღ★。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长江流域省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ღღ★,组织开展长江流域建设项目ღღ★、重要基础设施和产业布局相关规划等对长江流域生态系统影响的第三方评估ღღ★、分析ღღ★、论证等工作ღღ★。

  第十三条 国家长江流域协调机制统筹协调国务院有关部门和长江流域省级人民政府建立健全长江流域信息共享系统ღღ★。国务院有关部门和长江流域省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ღღ★,共享长江流域生态环境ღღ★、自然资源以及管理执法等信息ღღ★。

  第十四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长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绿色发展的宣传教育ღღ★。

  新闻媒体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绿色发展的宣传教育ღღ★,并依法对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ღღ★。

  第十五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长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ღღ★,保护长江流域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ღღ★,加强长江流域文化遗产保护工作ღღ★,继承和弘扬长江流域优秀特色文化ღღ★。

  第十六条 国家鼓励ღღ★、支持单位和个人参与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ღღ★、资源合理利用ღღ★、促进绿色发展的活动ღღ★。

  对在长江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ღ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和奖励ღღ★。

  第十七条 国家建立以国家发展规划为统领ღღ★,以空间规划为基础ღღ★,以专项规划ღღ★、区域规划为支撑的长江流域规划体系ღღ★,充分发挥规划对推进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绿色发展的引领ღღ★、指导和约束作用ღღ★。

  第十八条 国务院和长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长江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ღღ★。

  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编制长江流域发展规划ღღ★,科学统筹长江流域上下游ღღ★、左右岸ღღ★、干支流生态环境保护和绿色发展ღღ★,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ღღ★。

  第十九条 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编制长江流域国土空间规划ღღ★,科学有序统筹安排长江流域生态ღღ★、农业ღღ★、城镇等功能空间ღღ★,划定生态保护红线ღღ★、永久基本农田ღღ★、城镇开发边界ღღ★,优化国土空间结构和布局ღღ★,统领长江流域国土空间利用任务ღღ★,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ღღ★。涉及长江流域国土空间利用的专项规划应当与长江流域国土空间规划相衔接ღღ★。

  长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国土空间规划ღღ★,按照规定的程序报经批准后实施ღღ★。

  第二十条 国家对长江流域国土空间实施用途管制ღღ★。长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照国土空间规划ღღ★,对所辖长江流域国土空间实施分区ღღ★、分类用途管制ღღ★。

  长江流域国土空间开发利用活动应当符合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要求ღღ★,并依法取得规划许可ღღ★。对不符合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要求的ღ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不得办理规划许可ღღ★。

  第二十一条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统筹长江流域水资源合理配置ღღ★、统一调度和高效利用ღღ★,组织实施取用水总量控制和消耗强度控制管理制度ღღ★。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水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和水污染防治要求ღღ★,确定长江流域各省级行政区域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ღღ★。长江流域水质超标的水功能区ღღ★,应当实施更严格的污染物排放总量削减要求ღღ★。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要求ღღ★,采取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措施ღღ★。

  第二十二条 长江流域省级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的生态环境和资源利用状况ღღ★,制定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ღღ★,报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后实施ღღ★。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应当与国土空间规划相衔接ღღ★。

  长江流域产业结构和布局应当与长江流域生态系统和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相适应ღღ★。禁止在长江流域重点生态功能区布局对生态系统有严重影响的产业ღღ★。禁止重污染企业和项目向长江中上游转移ღღ★。

  第二十三条 国家加强对长江流域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的管理ღღ★。因国家发展战略和国计民生需要ღღ★,在长江流域新建大中型水电工程ღღ★,应当经科学论证ღღ★,并报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批准ღღ★。

  对长江流域已建小水电工程ღღ★,不符合生态保护要求的ღღ★,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分类整改或者采取措施逐步退出ღღ★。

  第二十四条 国家对长江干流和重要支流源头实行严格保护ღღ★,设立国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ღღ★,保护国家生态安全屏障ღღ★。

  第二十五条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加强长江流域河道ღღ★、湖泊保护工作ღღ★。长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划定河道ღღ★、湖泊管理范围ღღ★,并向社会公告ღღ★,实行严格的河湖保护ღღ★,禁止非法侵占河湖水域ღღ★。

  第二十六条 国家对长江流域河湖岸线实施特殊管制ღღ★。国家长江流域协调机制统筹协调国务院自然资源ღღ★、水行政ღღ★、生态环境ღღ★、住房和城乡建设ღღ★、农业农村ღღ★、交通运输ღღ★、林业和草原等部门和长江流域省级人民政府划定河湖岸线保护范围ღღ★,制定河湖岸线保护规划ღღ★,严格控制岸线开发建设ღღ★,促进岸线合理高效利用ღღ★。

  禁止在长江干流岸线三公里范围内和重要支流岸线一公里范围内新建ღღ★、改建ღღ★、扩建尾矿库ღღ★;但是以提升安全ღღ★、生态环境保护水平为目的的改建除外ღღ★。

  第二十七条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自然资源ღღ★、水行政ღღ★、生态环境ღღ★、农业农村ღღ★、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在长江流域水生生物重要栖息地科学划定禁止航行区域和限制航行区域ღღ★。

  禁止船舶在划定的禁止航行区域内航行ღღ★。因国家发展战略和国计民生需要ღღ★,在水生生物重要栖息地禁止航行区域内航行的ღღ★,应当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商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同意ღღ★,并应当采取必要措施ღღ★,减少对重要水生生物的干扰ღღ★。

  严格限制在长江流域生态保护红线ღღ★、自然保护地ღღ★、水生生物重要栖息地水域实施航道整治工程ღღ★;确需整治的ღღ★,应当经科学论证ღღ★,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ღღ★。

  第二十八条 国家建立长江流域河道采砂规划和许可制度ღღ★。长江流域河道采砂应当依法取得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有关流域管理机构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许可ღღ★。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有关流域管理机构和长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禁止采砂区和禁止采砂期ღღ★,严格控制采砂区域ღღ★、采砂总量和采砂区域内的采砂船舶数量ღღ★。禁止在长江流域禁止采砂区和禁止采砂期从事采砂活动ღღ★。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长江流域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开展长江流域河道非法采砂联合执法工作ღღ★。

  第二十九条 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与利用ღღ★,应当根据流域综合规划ღღ★,优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ღღ★,保障基本生态用水ღღ★,并统筹农业ღღ★、工业用水以及航运等需要ღღ★。

  第三十条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有关流域管理机构商长江流域省级人民政府依法制定跨省河流水量分配方案ღღ★,报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批准后实施ღღ★。制定长江流域跨省河流水量分配方案应当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意见ღღ★。长江流域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长江流域水量分配方案ღღ★,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ღღ★。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有关流域管理机构或者长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批准的水量分配方案ღღ★,编制年度水量分配方案和调度计划ღღ★,明确相关河段和控制断面流量水量ღღ★、水位管控要求ღღ★。

  第三十一条 国家加强长江流域生态用水保障ღღ★。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长江干流ღღ★、重要支流和重要湖泊控制断面的生态流量管控指标ღღ★。其他河湖生态流量管控指标由长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确定ღღ★。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有关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将生态水量纳入年度水量调度计划ღღ★,保证河湖基本生态用水需求ღღ★,保障枯水期和鱼类产卵期生态流量ღღ★、重要湖泊的水量和水位ღღ★,保障长江河口咸淡水平衡ღღ★。

  长江干流ღღ★、重要支流和重要湖泊上游的水利水电ღღ★、航运枢纽等工程应当将生态用水调度纳入日常运行调度规程ღღ★,建立常规生态调度机制ღღ★,保证河湖生态流量ღღ★;其下泄流量不符合生态流量泄放要求的ღ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整改措施并监督实施ღღ★。

  第三十二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长江流域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ღღ★,加快病险水库除险加固ღღ★,推进堤防和蓄滞洪区建设凯发K8官网ღღ★,提升洪涝灾害防御工程标准ღღ★,加强水工程联合调度ღღ★,开展河道泥沙观测和河势调查ღღ★,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防洪减灾工程和非工程体系ღღ★,提高防御水旱灾害的整体能力ღღ★。

  第三十三条 国家对跨长江流域调水实行科学论证ღღ★,加强控制和管理ღღ★。实施跨长江流域调水应当优先保障调出区域及其下游区域的用水安全和生态安全ღღ★,统筹调出区域和调入区域用水需求ღღ★。

  第三十四条 国家加强长江流域饮用水水源地保护ღღ★。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长江流域饮用水水源地名录ღღ★。长江流域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其他饮用水水源地名录ღღ★。

  第三十五条 长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合理布局饮用水水源取水口ღღ★,制定饮用水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ღღ★,加强饮用水备用应急水源建设ღღ★,对饮用水水源的水环境质量进行实时监测ღღ★。

  第三十六条 丹江口库区及其上游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区ღღ★、水质影响控制区ღღ★、水源涵养生态建设区管理要求ღღ★,加强山水林田湖草整体保护ღღ★,增强水源涵养能力ღღ★,保障水质稳定达标ღღ★。

  第三十七条 国家加强长江流域地下水资源保护ღღ★。长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定期调查评估地下水资源状况ღღ★,监测地下水水量ღღ★、水位ღღ★、水环境质量ღღ★,并采取相应风险防范措施ღღ★,保障地下水资源安全ღღ★。

  第三十八条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长江流域农业ღღ★、工业用水效率目标ღღ★,加强用水计量和监测设施建设ღღ★;完善规划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制度ღღ★;加强对高耗水行业ღღ★、重点用水单位的用水定额管理ღღ★,严格控制高耗水项目建设ღღ★。

  第三十九条 国家统筹长江流域自然保护地体系建设ღღ★。国务院和长江流域省级人民政府在长江流域重要典型生态系统的完整分布区ღღ★、生态环境敏感区以及珍贵野生动植物天然集中分布区和重要栖息地ღღ★、重要自然遗迹分布区等区域ღღ★,依法设立国家公园ღღ★、自然保护区ღღ★、自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ღღ★。

  第四十条 国务院和长江流域省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在长江流域重要生态区ღღ★、生态状况脆弱区划定公益林ღღ★,实施严格管理ღღ★。国家对长江流域天然林实施严格保护ღღ★,科学划定天然林保护重点区域ღღ★。

  长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长江流域草原资源的保护ღღ★,对具有调节气候ღღ★、涵养水源ღღ★、保持水土ღღ★、防风固沙等特殊作用的基本草原实施严格管理ღღ★。

  国务院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和长江流域省级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会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ღღ★,根据不同生态区位ღღ★、生态系统功能和生物多样性保护的需要ღღ★,发布长江流域国家重要湿地ღღ★、地方重要湿地名录及保护范围ღღ★,加强对长江流域湿地的保护和管理ღღ★,维护湿地生态功能和生物多样性ღღ★。

  第四十一条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和长江流域省级人民政府建立长江流域水生生物完整性指数评价体系ღღ★,组织开展长江流域水生生物完整性评价ღღ★,并将结果作为评估长江流域生态系统总体状况的重要依据ღღ★。长江流域水生生物完整性指数应当与长江流域水环境质量标准相衔接ღღ★。

  第四十二条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和长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长江流域珍贵ღღ★、濒危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计划ღღ★,对长江流域珍贵ღღ★、濒危水生野生动植物实行重点保护中兴n760驱动ღღ★。

  国家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开展对长江流域江豚ღღ★、白鱀豚ღღ★、白鲟ღღ★、中华鲟ღღ★、长江鲟ღღ★、鯮ღღ★、鲥ღღ★、四川白甲鱼ღღ★、川陕哲罗鲑ღღ★、胭脂鱼ღღ★、鳤ღღ★、圆口铜鱼ღღ★、多鳞白甲鱼ღღ★、华鲮ღღ★、鲈鲤和葛仙米ღღ★、弧形藻ღღ★、眼子菜ღღ★、水菜花等水生野生动植物生境特征和种群动态的研究ღღ★,建设人工繁育和科普教育基地ღღ★,组织开展水生生物救护ღღ★。

  第四十三条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长江流域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ღღ★,加大对长江流域的水污染防治ღღ★、监管力度ღღ★,预防ღღ★、控制和减少水环境污染ღღ★。

  第四十四条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制定长江流域水环境质量标准ღღ★,对国家水环境质量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补充规定ღღ★;对国家水环境质量标准中已经规定的项目ღღ★,可以作出更加严格的规定ღღ★。制定长江流域水环境质量标准应当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有关省级人民政府的意见ღღ★。长江流域省级人民政府可以制定严于长江流域水环境质量标准的地方水环境质量标准ღღ★,报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ღღ★。

  第四十五条 长江流域省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没有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特色产业ღღ★、特有污染物ღღ★,或者国家有明确要求的特定水污染源或者水污染物ღღ★,补充制定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ღღ★,报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ღ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ღღ★,长江流域省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严于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ღღ★,报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ღღ★:

  第四十六条 长江流域省级人民政府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总磷污染控制方案ღღ★,并组织实施ღღ★。对磷矿ღღ★、磷肥生产集中的长江干支流ღღ★,有关省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更加严格的总磷排放管控要求ღღ★,有效控制总磷排放总量ღღ★。

  磷矿开采加工ღღ★、磷肥和含磷农药制造等企业ღღ★,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要求ღღ★,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总磷排放浓度和排放总量ღღ★;对排污口和周边环境进行总磷监测ღღ★,依法公开监测信息ღღ★。

  第四十七条 长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统筹长江流域城乡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建设ღღ★,并保障其正常运行ღღ★,提高城乡污水收集处理能力ღღ★。

  长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对本行政区域的江河ღღ★、湖泊排污口开展排查整治ღღ★,明确责任主体ღღ★,实施分类管理ღღ★。

  在长江流域江河ღღ★、湖泊新设ღღ★、改设或者扩大排污口ღღ★,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管辖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长江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机构同意ღღ★。对未达到水质目标的水功能区ღღ★,除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污口外ღღ★,应当严格控制新设ღღ★、改设或者扩大排污口ღღ★。

  第四十八条 国家加强长江流域农业面源污染防治ღღ★。长江流域农业生产应当科学使用农业投入品ღღ★,减少化肥ღღ★、农药施用ღღ★,推广有机肥使用ღღ★,科学处置农用薄膜ღღ★、农作物秸秆等农业废弃物ღღ★。

  第四十九条 禁止在长江流域河湖管理范围内倾倒ღღ★、填埋ღღ★、堆放ღღ★、弃置ღღ★、处理固体废物ღღ★。长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固体废物非法转移和倾倒的联防联控ღღ★。

  第五十条 长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对沿河湖垃圾填埋场ღღ★、加油站ღღ★、矿山ღღ★、尾矿库ღღ★、危险废物处置场ღღ★、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等地下水重点污染源及周边地下水环境风险隐患开展调查评估ღღ★,并采取相应风险防范和整治措施ღღ★。

  第五十一条 国家建立长江流域危险货物运输船舶污染责任保险与财务担保相结合机制ღ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中兴n760驱动ღღ★。

  禁止在长江流域水上运输剧毒化学品和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ღღ★。长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加强对长江流域危险化学品运输的管控ღღ★。

  第五十二条 国家对长江流域生态系统实行自然恢复为主ღღ★、自然恢复与人工修复相结合的系统治理ღღ★。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编制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修复规划ღღ★,组织实施重大生态环境修复工程ღღ★,统筹推进长江流域各项生态环境修复工作ღღ★。

  第五十三条 国家对长江流域重点水域实行严格捕捞管理ღღ★。在长江流域水生生物保护区全面禁止生产性捕捞ღღ★;在国家规定的期限内ღღ★,长江干流和重要支流ღღ★、大型通江湖泊ღღ★、长江河口规定区域等重点水域全面禁止天然渔业资源的生产性捕捞ღ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ღღ★。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和长江流域省级人民政府加强长江流域禁捕执法工作ღღ★,严厉查处电鱼ღღ★、毒鱼ღღ★、炸鱼等破坏渔业资源和生态环境的捕捞行为ღღ★。

  长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长江流域重点水域退捕渔民的补偿ღღ★、转产和社会保障工作ღღ★。

  第五十四条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组织实施长江干流和重要支流的河湖水系连通修复方案ღღ★,长江流域省级人民政府制定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长江流域河湖水系连通修复方案ღღ★,逐步改善长江流域河湖连通状况ღღ★,恢复河湖生态流量ღღ★,维护河湖水系生态功能ღღ★。

  第五十五条 国家长江流域协调机制统筹协调国务院自然资源ღღ★、水行政ღღ★、生态环境ღღ★、住房和城乡建设ღღ★、农业农村ღღ★、交通运输ღღ★、林业和草原等部门和长江流域省级人民政府制定长江流域河湖岸线修复规范ღღ★,确定岸线修复指标ღღ★。

  长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长江流域河湖岸线保护规划ღღ★、修复规范和指标要求ღღ★,制定并组织实施河湖岸线修复计划ღღ★,保障自然岸线比例ღღ★,恢复河湖岸线生态功能ღღ★。

  第五十六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会同长江流域有关省级人民政府加强对三峡库区ღღ★、丹江口库区等重点库区消落区的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ღღ★,因地制宜实施退耕还林还草还湿ღღ★,禁止施用化肥ღღ★、农药ღღ★,科学调控水库水位ღღ★,加强库区水土保持和地质灾害防治工作ღღ★,保障消落区良好生态功能ღღ★。

  第五十七条 长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长江流域森林ღღ★、草原ღღ★、湿地修复计划ღღ★,科学推进森林ღღ★、草原ღღ★、湿地修复工作ღღ★,加大退化天然林ღღ★、草原和受损湿地修复力度ღღ★。

  第五十八条 国家加大对太湖ღღ★、鄱阳湖ღღ★、洞庭湖ღღ★、巢湖ღღ★、滇池等重点湖泊实施生态环境修复的支持力度ღღ★。

  长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富营养化湖泊的生态环境修复ღღ★,采取调整产业布局规模ღღ★、实施控制性水工程统一调度ღღ★、生态补水ღღ★、河湖连通等综合措施ღღ★,改善和恢复湖泊生态系统的质量和功能ღღ★;对氮磷浓度严重超标的湖泊ღღ★,应当在影响湖泊水质的汇水区ღღ★,采取措施削减化肥用量ღღ★,禁止使用含磷洗涤剂ღღ★,全面清理投饵ღღ★、投肥养殖ღღ★。

  第五十九条 国务院林业和草原ღღ★、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对长江流域数量急剧下降或者极度濒危的野生动植物和受到严重破坏的栖息地ღღ★、天然集中分布区凯发K8官网ღღ★、破碎化的典型生态系统制定修复方案和行动计划ღღ★,修建迁地保护设施ღღ★,建立野生动植物遗传资源基因库ღღ★,进行抢救性修复ღღ★。

  在长江流域水生生物产卵场ღღ★、索饵场ღღ★、越冬场和洄游通道等重要栖息地应当实施生态环境修复和其他保护措施ღღ★。对鱼类等水生生物洄游产生阻隔的涉水工程应当结合实际采取建设过鱼设施ღღ★、河湖连通ღღ★、生态调度凯发K8官网ღღ★、灌江纳苗ღღ★、基因保存ღღ★、增殖放流ღღ★、人工繁育等多种措施ღღ★,充分满足水生生物的生态需求ღღ★。

  第六十条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和长江河口所在地人民政府按照陆海统筹ღღ★、河海联动的要求ღღ★,制定实施长江河口生态环境修复和其他保护措施方案ღღ★,加强对水ღღ★、沙ღღ★、盐ღღ★、潮滩ღღ★、生物种群的综合监测ღ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海水入侵和倒灌ღღ★,维护长江河口良好生态功能ღღ★。

  第六十一条 长江流域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ღღ★,防治水土流失ღღ★。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的水土流失地块ღღ★,以自然恢复为主ღღ★,按照规定有计划地实施退耕还林还草还湿ღღ★;划入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的永久基本农田ღღ★,依法有序退出并予以补划ღღ★。

  禁止在长江流域水土流失严重ღღ★、生态脆弱的区域开展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活动ღღ★。确因国家发展战略和国计民生需要建设的ღღ★,应当经科学论证ღღ★,并依法办理审批手续ღღ★。

  长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石漠化的土地因地制宜采取综合治理措施ღღ★,修复生态系统ღღ★,防止土地石漠化蔓延ღღ★。

  第六十二条 长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因地制宜采取消除地质灾害隐患ღღ★、土地复垦ღღ★、恢复植被ღღ★、防治污染等措施ღღ★,加快历史遗留矿山生态环境修复工作ღღ★,并加强对在建和运行中矿山的监督管理ღღ★,督促采矿权人切实履行矿山污染防治和生态环境修复责任ღღ★。

  第六十三条 长江流域中下游地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因地制宜在项目ღღ★、资金ღღ★、人才ღღ★、管理等方面ღღ★,对长江流域江河源头和上游地区实施生态环境修复和其他保护措施给予支持ღღ★,提升长江流域生态脆弱区实施生态环境修复和其他保护措施的能力ღღ★。

  第六十四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长江流域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长江流域发展规划ღღ★、国土空间规划的要求ღღ★,调整产业结构ღღ★,优化产业布局ღღ★,推进长江流域绿色发展ღღ★。

  第六十五条 国务院和长江流域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协同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和新型城镇化战略的实施ღღ★,统筹城乡基础设施建设和产业发展ღღ★,建立健全全民覆盖ღღ★、普惠共享ღღ★、城乡一体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ღღ★,促进长江流域城乡融合发展ღღ★。

  第六十六条 长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推动钢铁ღღ★、石油ღღ★、化工ღღ★、有色金属ღღ★、建材ღღ★、船舶等产业升级改造ღღ★,提升技术装备水平ღღ★;推动造纸ღღ★、制革ღღ★、电镀ღღ★、印染ღღ★、有色金属ღღ★、农药ღღ★、氮肥中兴n760驱动ღღ★、焦化ღღ★、原料药制造等企业实施清洁化改造ღღ★。企业应当通过技术创新减少资源消耗和污染物排放ღღ★。

  第六十七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会同长江流域省级人民政府建立开发区绿色发展评估机制ღღ★,并组织对各类开发区的资源能源节约集约利用ღღ★、生态环境保护等情况开展定期评估ღღ★。

  第六十八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在长江流域实施重点行业和重点用水单位节水技术改造ღღ★,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ღღ★。

  长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节水型城市和节水型园区建设ღღ★,促进节水型行业产业和企业发展ღღ★,并加快建设雨水自然积存ღღ★、自然渗透ღღ★、自然净化的海绵城市ღღ★。

  第六十九条 长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绿色发展的要求ღღ★,统筹规划ღღ★、建设与管理ღღ★,提升城乡人居环境质量ღღ★,建设美丽城镇和美丽乡村ღღ★。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长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市新区ღღ★、各类开发区等使用建筑材料的管理ღღ★,鼓励使用节能环保ღღ★、性能高的建筑材料ღღ★,建设地下综合管廊和管网ღღ★。

  长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设废弃土石渣综合利用信息平台ღღ★,加强对生产建设活动废弃土石渣收集ღღ★、清运ღღ★、集中堆放的管理ღღ★,鼓励开展综合利用ღღ★。

  第七十条 长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编制并组织实施养殖水域滩涂规划ღღ★,合理划定禁养区ღღ★、限养区ღღ★、养殖区ღღ★,科学确定养殖规模和养殖密度ღღ★;强化水产养殖投入品管理ღღ★,指导和规范水产养殖ღღ★、增殖活动ღღ★。

  第七十一条 国家加强长江流域综合立体交通体系建设ღღ★,完善港口ღღ★、航道等水运基础设施ღღ★,推动交通设施互联互通ღღ★,实现水陆有机衔接ღღ★、江海直达联运ღღ★,提升长江黄金水道功能ღღ★。

  第七十二条 长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建设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设施ღღ★、船舶液化天然气加注站ღღ★,制定港口岸电设施ღღ★、船舶受电设施建设和改造计划凯发K8官网ღღ★,并组织实施ღღ★。具备岸电使用条件的船舶靠港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岸电ღღ★,但使用清洁能源的除外ღღ★。

  第七十三条 国务院和长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长江流域港口ღღ★、航道和船舶升级改造ღღ★,液化天然气动力船舶等清洁能源或者新能源动力船舶建造ღღ★,港口绿色设计等按照规定给予资金支持或者政策扶持ღღ★。

  国务院和长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长江流域港口岸电设施ღღ★、船舶受电设施的改造和使用按照规定给予资金补贴ღღ★、电价优惠等政策扶持ღღ★。

  第七十四条 长江流域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加强对城乡居民绿色消费的宣传教育ღღ★,并采取有效措施ღღ★,支持ღღ★、引导居民绿色消费ღღ★。

  长江流域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照系统推进ღღ★、广泛参与ღღ★、突出重点凯发K8官网ღღ★、分类施策的原则ღღ★,采取回收押金ღღ★、限制使用易污染不易降解塑料用品ღღ★、绿色设计ღღ★、发展公共交通等措施ღღ★,提倡简约适度ღღ★、绿色低碳的生活方式ღღ★。

  第七十五条 国务院和长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大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的财政投入ღღ★。

  国务院和长江流域省级人民政府按照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原则ღღ★,专项安排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资金ღღ★,用于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ღღ★。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中兴n760驱动ღღ★、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制定合理利用社会资金促进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修复的政策措施ღღ★。

  国家鼓励金融机构发展绿色信贷ღღ★、绿色债券ღღ★、绿色保险等金融产品ღღ★,为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绿色发展提供金融支持ღღ★。

  国家加大财政转移支付力度ღღ★,对长江干流及重要支流源头和上游的水源涵养地等生态功能重要区域予以补偿ღ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ღღ★。

  国家鼓励社会资金建立市场化运作的长江流域生态保护补偿基金ღღ★;鼓励相关主体之间采取自愿协商等方式开展生态保护补偿ღღ★。

  长江流域各级行政执法机关ღღ★、人民法院ღღ★、人民检察院在依法查处长江保护违法行为或者办理相关案件过程中ღღ★,发现存在涉嫌犯罪行为的ღღ★,应当将犯罪线索移送具有侦查ღღ★、调查职权的机关ღღ★。

  第七十八条 国家实行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ღღ★。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对下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目标完成情况等进行考核ღღ★。

  第七十九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长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法规定和职责分工ღღ★,对长江流域各类保护ღღ★、开发ღღ★、建设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凯发K8官网ღღ★,依法查处破坏长江流域自然资源ღღ★、污染长江流域环境ღღ★、损害长江流域生态系统等违法行为ღღ★。

  公民ღღ★、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有权依法获取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相关信息ღღ★,举报和控告破坏长江流域自然资源ღღ★、污染长江流域环境ღღ★、损害长江流域生态系统等违法行为ღღ★。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长江流域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公开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相关信息ღღ★,完善公众参与程序ღღ★,为公民ღღ★、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参与和监督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提供便利ღღ★。

  第八十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长江流域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长江流域跨行政区域ღღ★、生态敏感区域和生态环境违法案件高发区域以及重大违法案件ღღ★,依法开展联合执法ღღ★。

  第八十一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长江流域省级人民政府对长江保护工作不力ღღ★、问题突出ღღ★、群众反映集中的地区ღღ★,可以约谈所在地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ღღ★,要求其采取措施及时整改ღღ★。

  第八十二条 国务院应当定期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长江流域生态环境状况及保护和修复工作等情况ღღ★。

  长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本级人民政府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工作等情况ღღ★。

  第八十三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长江流域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违反本法规定ღ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ღღ★,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ღღ★、记过ღღ★、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ღღ★;造成严重后果的ღღ★,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ღღ★,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ღღ★:

  第八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ღ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凯发K8官网ღღ★,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ღღ★,责令停止违法行为ღღ★,给予警告ღღ★,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ღღ★;情节严重的ღღ★,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ღღ★:

  (二)经同意在水生生物重要栖息地禁止航行区域内航行ღღ★,未采取必要措施减少对重要水生生物干扰的ღღ★;

  第八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ღღ★,在长江流域开放水域养殖ღღ★、投放外来物种或者其他非本地物种种质资源的ღ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捕回ღღ★,处十万元以下罚款ღღ★;造成严重后果的ღღ★,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ღღ★;逾期不捕回的ღღ★,由有关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代为捕回或者采取降低负面影响的措施ღღ★,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ღღ★。

  第八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ღღ★,在长江流域水生生物保护区内从事生产性捕捞ღღ★,或者在长江干流和重要支流ღღ★、大型通江湖泊ღღ★、长江河口规定区域等重点水域禁捕期间从事天然渔业资源的生产性捕捞的ღ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没收渔获物ღღ★、违法所得以及用于违法活动的渔船ღღ★、渔具和其他工具ღღ★,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ღღ★;采取电鱼ღღ★、毒鱼ღღ★、炸鱼等方式捕捞ღღ★,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ღღ★,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ღღ★。

  收购ღღ★、加工ღღ★、销售前款规定的渔获物的ღ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ღღ★、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ღღ★,没收渔获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ღღ★,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ღღ★;情节严重的ღღ★,吊销相关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责令关闭ღღ★。

  第八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ღღ★,非法侵占长江流域河湖水域ღღ★,或者违法利用ღღ★、占用河湖岸线的ღ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ღღ★、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ღღ★,责令停止违法行为ღღ★,限期拆除并恢复原状ღღ★,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ღღ★,没收违法所得ღღ★,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ღღ★。

  第八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ღ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ღ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ღღ★、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ღღ★,责令停止违法行为ღღ★,限期拆除并恢复原状ღღ★,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ღღ★,没收违法所得ღღ★,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款ღღ★,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ღღ★;情节严重的ღღ★,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ღღ★,责令关闭ღღ★:

  第八十九条 长江流域磷矿开采加工ღღ★、磷肥和含磷农药制造等企业违反本法规定ღღ★,超过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含磷水污染物的ღ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ღღ★,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ღღ★,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ღღ★;情节严重的ღღ★,责令停产整顿ღღ★,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ღღ★,责令关闭ღღ★。

  第九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ღღ★,在长江流域水上运输剧毒化学品和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ღ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ღღ★,没收违法所得ღღ★,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ღღ★,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ღღ★;情节严重的ღღ★,责令停业整顿ღღ★,或者吊销相关许可证ღღ★。

  第九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ღღ★,在长江流域未依法取得许可从事采砂活动ღღ★,或者在禁止采砂区和禁止采砂期从事采砂活动的ღღ★,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有关流域管理机构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ღღ★,没收违法所得以及用于违法活动的船舶ღღ★、设备ღღ★、工具ღღ★,并处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ღღ★;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ღღ★,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ღღ★;已经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的ღღ★,吊销河道采砂许可证ღღ★。

  第九十二条 对破坏长江流域自然资源ღღ★、污染长江流域环境ღღ★、损害长江流域生态系统等违法行为ღღ★,本法未作行政处罚规定的ღღ★,适用有关法律ღღ★、行政法规的规定ღღ★。

  违反国家规定造成长江流域生态环境损害的ღღ★,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修复责任ღღ★、赔偿损失和有关费用ღღ★。

  (一)本法所称长江干流ღღ★,是指长江源头至长江河口ღღ★,流经青海省ღღ★、四川省ღღ★、西藏自治区ღღ★、云南省ღღ★、重庆市ღღ★、湖北省ღღ★、湖南省ღღ★、江西省ღღ★、安徽省ღღ★、江苏省ღღ★、上海市的长江主河段ღღ★;

  (二)本法所称长江支流ღღ★,是指直接或者间接流入长江干流的河流ღღ★,支流可以分为一级支流ღღ★、二级支流等ღღ★;

  (三)本法所称长江重要支流ღღ★,是指流域面积一万平方公里以上的支流ღღ★,其中流域面积八万平方公里以上的一级支流包括雅砻江ღღ★、岷江ღღ★、嘉陵江ღღ★、乌江ღღ★、湘江ღღ★、沅江ღღ★、汉江和赣江等ღ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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