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凯发k8娱乐官网入口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新修改了这些!|祭亡灵杀手|
作者:凯发K8国际  时间:  来源:凯发k8国际  

  据微港口消息ღღ★,12月4日ღღ★,交通运输部官网发布了《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16号)ღ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ღღ★。

  交通运输部法制司在相关解读中称ღღ★,近日ღღ★,国务院发布《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764号ღღ★,以下简称《决定》)ღღ★,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作出修改ღღ★,将“国际集装箱船ღღ★、普通货船运输业务审批”“无船承运业务审批”改为备案管理ღღ★。为落实《决定》要求ღღ★,交通运输部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进行了相应修改ღღ★,将上述2项许可改为备案管理并细化完善备案要求ღღ★。

  此外ღღ★,对国际客船ღღ★、国际散装液体危险品船许可的审核模式进行优化ღღ★,由现行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初审后报交通运输部审核ღღ★,调整为由交通运输部直接审核ღღ★。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16号)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已于2023年11月1日经第24次部务会议通过ღღ★,现予公布ღ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凯发k8娱乐官网入口ღღ★。

  交通运输部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41号)作如下修改ღღ★:

  一ღღ★、删去第三条第二项中的“取得《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许可证》”ღღ★;将第五项中的“取得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资格”修改为“从事无船承运业务经营”ღღ★,“取得经营进出中国港口货物无船承运业务资格”修改为“经营进出中国港口货物无船承运业务”ღღ★。

  三ღღ★、将第五条修改为“中国企业法人申请经营国际客船ღღ★、国际散装液体危险品船运输业务ღღ★,申请人应当向交通运输部提出申请ღღ★,报送相关材料或信息ღღ★。申请材料或信息应当包括ღღ★:

  交通运输部收到申请人的申请材料或信息后ღღ★,应当在申请材料或信息完整齐备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按照《海运条例》第五条和第六条的规定进行审核ღღ★,作出许可或者不许可的决定ღღ★。决定许可的ღღ★,向申请人颁发《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许可证》ღღ★,并将许可情况抄送有关省ღღ★、自治区ღღ★、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ღღ★;决定不许可的ღღ★,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理由ღღ★。

  取得《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在经营国际客船ღღ★、国际散装液体危险品船运输业务期间ღღ★,应当确保本条所列有关材料持续合法有效ღღ★。”

  四ღღ★、删去第六条ღღ★、第九条ღღ★、第十条ღღ★、第十二条ღღ★、第十三条ღღ★、第十五条ღღ★、第十六条ღღ★、第十七条ღღ★、第十八条ღღ★、第二十四条第二款ღღ★、第二十六条ღღ★。

  五ღღ★、增加一条ღღ★,作为第六条ღღ★:“中国国际集装箱船ღღ★、国际普通货船运输经营者应当自开业之日起15日内ღღ★,向注册所在地的省ღღ★、自治区ღღ★、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供完整准确的备案信息ღღ★,包括企业名称ღღ★、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ღღ★、注册地址ღღ★、办公地址ღღ★、联系方式以及自有船舶相关信息ღღ★。”

  六祭亡灵杀手凯发k8娱乐官网入口ღღ★、增加一条ღღ★,作为第九条ღღ★:“经营无船承运业务ღღ★,应当自开业之日起15日内向注册所在地或者业务主要发生地的省ღღ★、自治区ღღ★、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供完整准确的备案信息ღღ★,包括企业名称ღღ★、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ღღ★、注册地址ღღ★、办公地址ღღ★、联系方式等ღღ★。”

  七ღღ★、第十一条改为第十条ღღ★,将其中的“取得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资格”修改为“办理无船承运业务备案”ღღ★。

  九ღღ★、第十九条改为第十二条ღღ★,修改为ღღ★:“中国国际客船ღღ★、国际散装液体危险品船运输经营者有下列变更情形之一的ღღ★,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5日内向交通运输部备案ღღ★:

  前款情形涉及经营许可证信息变更的ღღ★,由交通运输部换发相关经营许可证ღღ★;企业终止经营的ღღ★,应当将有关许可证书交回交通运输部ღღ★。”

  十ღღ★、增加一条ღღ★,作为第十三条ღღ★:“中国国际集装箱船ღღ★、国际普通货船运输经营者有下列变更情形之一的ღღ★,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5日内向企业注册地省凯发k8娱乐官网入口ღღ★、自治区ღღ★、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ღღ★:

  十一ღღ★、增加一条ღღ★,作为第十四条ღღ★:“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有下列变更情形之一的ღღ★,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5日内向企业注册地或者业务主要发生地省ღღ★、自治区ღღ★、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ღღ★:

  十三ღღ★、第四十六条改为第四十条ღღ★,第二款修改为ღღ★:“交通运输部或者有关省ღღ★、自治区ღღ★、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将国际海上运输及其辅助性业务经营者和从业人员违反《海运条例》和本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的违法行为记入信用记录ღღ★,并将相关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ღღ★。”

  (2003年1月20日交通部发布 根据2013年8月29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7年3月7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9年6月21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根据2019年11月28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根据2023年11月10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第五次修正)

  第二条交通运输部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海运条例》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ღღ★,按照公平ღღ★、高效ღღ★、便利的原则ღღ★,管理国际海上运输经营活动和与国际海上运输相关的辅助性经营活动ღღ★,鼓励公平竞争ღღ★,禁止不正当竞争ღღ★。

  (一)国际船舶运输业务ღღ★,是指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使用自有或者经营的船舶ღღ★、舱位ღღ★,提供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和旅客运输服务以及为完成这些服务而围绕其船舶ღღ★、所载旅客或者货物开展的相关活动ღღ★,包括签订有关协议ღღ★、接受订舱ღღ★、商定和收取客票票款和运费ღღ★、签发客票和提单及其他相关运输单证ღღ★、安排旅客上下船舶ღღ★、安排货物装卸祭亡灵杀手ღღ★、安排保管ღღ★、进行货物交接ღღ★、安排中转运输和船舶进出港等活动ღღ★。

  (二)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ღღ★,包括中国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和外国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ღღ★。其中ღღ★,中国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是指依据《海运条例》和本实施细则规定经营国际船舶运输业务的中国企业法人ღღ★;外国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是指依据外国法律设立经营进出中国港口国际船舶运输业务的外国企业ღღ★。

  (三)国际班轮运输业务ღღ★,是指以自有或者经营的船舶ღღ★,或者以《海运条例》第十条第三款规定的方式ღღ★,在固定的港口之间提供的定期国际海上货物或旅客运输ღღ★。

  (四)无船承运业务祭亡灵杀手ღღ★,是指《海运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业务ღღ★,包括为完成该项业务围绕其所承运的货物开展的下列活动ღღ★:

  (五)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ღღ★,包括中国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和外国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ღღ★。其中中国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是指依照《海运条例》和本实施细则规定从事无船承运业务经营的中国企业法人ღღ★;外国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是指依照外国法律设立并依照《海运条例》和本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经营进出中国港口货物无船承运业务的外国企业ღღ★。

  (六)国际船舶代理经营者凯发k8首页ღღ★,ღღ★,是指依照中国法律设立从事《海运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业务的中国企业法人ღღ★。

  (七)国际船舶管理经营者ღღ★,是指依照中国法律设立从事《海运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业务的中国企业法人ღღ★。

  (八)外商常驻代表机构ღღ★,是指外国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ღღ★,为其派出机构开展宣传ღღ★、推介ღღ★、咨询和联络活动的非营业性机构ღღ★。

  (九)企业商业登记文件ღღ★,是指企业登记机关或者企业所在国有关当局签发的企业营业执照或者企业设立的证明文件ღღ★。境外企业商业登记文件为复印件的ღღ★,须有企业登记机关在复印件上的确认或者证明复印件与原件一致的公证文书ღღ★。

  (十)班轮公会协议ღღ★,是指符合联合国《1974年班轮公会行动守则公约》定义的ღღ★,由班轮公会成员之间以及班轮公会之间订立的各类协议ღღ★。

  (十一)运营协议凯发k8娱乐官网入口ღღ★,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国际班轮运输经营者为稳定或者控制运价订立的关于在一条或者数条航线上增加或者减少船舶运力协议ღღ★,以及其他协调国际班轮运输经营者共同行动的协议ღღ★,包括具有上述性质内容的会议纪要ღღ★;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国际班轮运输经营者为提高运营效率订立的关于共同使用船舶ღღ★、共同使用港口设施及其他合作经营协议和各类联盟协议ღღ★、联营体协议ღღ★。

  (十二)运价协议ღღ★,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国际班轮运输经营者之间订立的关于收费项目及其费率ღღ★、运价或者附加费等内容的协议ღღ★,包括具有上述内容的会议纪要ღღ★。

  (十三)公布运价ღღ★,是指国际班轮运输经营者和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运价本上载明的运价ღღ★。运价本由运价ღღ★、运价规则ღღ★、承运人和托运人应当遵守的规定等内容组成ღღ★。

  (十四)协议运价ღღ★,指国际班轮运输经营者与货主ღღ★、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约定的运价ღღ★,包括运价及其相关要素ღღ★。协议运价以合同或者协议形式书面订立ღღ★。

  (十五)从业资历证明文件ღღ★,是指被证明人具有3年以上从事国际海上运输或者国际海上运输辅助性经营活动经历的个人履历表ღღ★。申请人须承诺对所提供从业资历的真实有效性负责ღღ★。

  第四条中国企业法人申请经营国际客船ღღ★、国际散装液体危险品船运输业务ღღ★,应当符合《海运条例》第五条规定的条件ღღ★,考虑交通运输部公布的国际海运市场竞争状况和国家关于国际海上运输业发展的政策ღღ★。

  交通运输部应当在其政府网站和其他适当媒体上及时公布国际海运市场竞争状况和国家关于国际海上运输业发展的政策ღღ★。上述状况和政策未经公布ღღ★,不得作为拒绝申请的理由ღღ★。

  第五条中国企业法人申请经营国际客船ღღ★、国际散装液体危险品船运输业务ღღ★,申请人应当向交通运输部提出申请ღღ★,报送相关材料或信息ღღ★。申请材料或信息应当包括ღღ★:

  交通运输部收到申请人的申请材料或信息后k8凯发国际ღღ★。ღღ★,应当在申请材料或信息完整齐备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按照《海运条例》第五条和第六条的规定进行审核ღღ★,作出许可或者不许可的决定ღღ★。决定许可的ღღ★,向申请人颁发《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许可证》ღღ★,并将许可情况抄送有关省ღღ★、自治区ღღ★、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ღღ★;决定不许可的ღღ★,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理由ღღ★。

  取得《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在经营国际客船ღღ★、国际散装液体危险品船运输业务期间ღღ★,应当确保本条所列有关材料持续合法有效ღღ★。

  第六条  中国国际集装箱船ღღ★、国际普通货船运输经营者应当自开业之日起15日内ღღ★,向注册所在地的省ღღ★、自治区ღღ★、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供完整准确的备案信息ღღ★,包括企业名称ღღ★、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ღღ★、注册地址ღღ★、办公地址ღღ★、联系方式以及自有船舶相关信息ღღ★。

  第七条经营国际船舶代理业务的企业ღღ★,应当在开业后30日内向交通运输部报备企业名称ღღ★、注册地ღღ★、联系方式ღღ★、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信息ღღ★。交通运输部定期在其政府网站或者授权发布的网站发布国际船舶代理业务经营者名称ღღ★。

  从事国际船舶代理业务的企业变更企业信息或者不再从事国际船舶代理经营活动的ღღ★,应当在信息变更或者停止经营活动的15日内ღღ★,向交通运输部备案ღღ★。

  第八条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申请经营进出中国港口国际班轮运输业务ღღ★,应当向交通运输部提出申请ღღ★,并报送《海运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材料ღღ★。交通运输部应当按照《海运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审核ღღ★。予以登记的ღღ★,颁发《国际班轮运输经营资格登记证》ღღ★。申请材料不真实ღღ★、不齐备的ღღ★,不予登记ღღ★,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理由ღღ★。

  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依法取得经营进出中国港口国际班轮运输业务资格后ღღ★,交通运输部在其政府网站或者授权发布的网站公布国际班轮运输经营者名称及其提单格式样本ღღ★。

  取得《国际班轮运输经营资格登记证》的企业在经营国际班轮运输业务期间ღღ★,应当确保有关证书ღღ★、证明持续合法有效ღღ★。

  第九条  经营无船承运业务ღღ★,应当自开业之日起15日内向注册所在地或者业务主要发生地的省ღღ★、自治区ღღ★、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供完整准确的备案信息ღღ★,包括企业名称ღღ★、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ღღ★、注册地址ღღ★、办公地址ღღ★、联系方式等ღღ★。

  第十条没有在中国港口开展国际班轮运输业务ღღ★,但在中国境内承揽货物ღღ★、签发提单或者其他运输单证ღღ★、收取运费ღღ★,通过租赁国际班轮运输经营者船舶舱位提供进出中国港口国际货物运输服务ღღ★;或者利用国际班轮运输经营者提供的支线服务ღღ★,在中国港口承揽货物后运抵外国港口中转的ღღ★,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ღღ★,办理无船承运业务备案祭亡灵杀手ღღ★。但有《海运条例》第十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ღღ★。

  第十一条国际班轮运输经营者的登记提单发生变更的ღღ★,应当于新的提单使用之日起15日前将新的提单样本格式向交通运输部备案ღღ★。

  第十二条中国国际客船ღღ★、国际散装液体危险品船运输经营者有下列变更情形之一的ღღ★,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5日内向交通运输部备案ღღ★:

  前款情形涉及经营许可证信息变更的ღღ★,由交通运输部换发相关经营许可证ღღ★;企业终止经营的ღღ★,应当将有关许可证书交回交通运输部ღღ★。

  第十三条  中国国际集装箱船ღღ★、国际普通货船运输经营者有下列变更情形之一的ღღ★,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5日内向企业注册地省ღღ★、自治区ღღ★、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ღღ★:

  第十四条  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有下列变更情形之一的ღღ★,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5日内向企业注册地或者业务主要发生地省ღღ★、自治区ღღ★、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ღღ★:

  第十五条国际班轮运输经营者新开或者停开国际班轮运输航线ღღ★,或者变更国际班轮运输船舶ღღ★、班期的ღღ★,应当按照《海运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在交通运输部指定媒体上公告ღღ★,并按规定报备ღღ★。

  第十六条中国国际客船ღღ★、国际散装液体危险品船运输经营者增加运营船舶ღღ★,包括以光船租赁方式租用船舶增加运营船舶的ღღ★,应当于投入运营前15日向交通运输部备案ღღ★,取得备案证明文件ღღ★。备案材料应当载明公司名称ღღ★、注册地ღღ★、船名ღღ★、船舶国籍ღღ★、船舶类型ღღ★、船舶吨位ღღ★、拟运营航线ღღ★。

  第十七条在中国港口开展国际班轮运输业务的外国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ღღ★,以及在中国委托代理人提供进出中国港口国际货物运输服务的外国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ღღ★,应当在中国境内委托一个联络机构ღღ★,负责代表该外国企业与中国政府有关部门就《海运条例》和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有关管理及法律事宜进行联络ღღ★。联络机构可以是该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或者常驻代表机构ღღ★,也可以是其他中国企业法人或者在中国境内有固定住所的其他经济组织ღღ★。委托的联络机构应当向交通运输部备案ღღ★,并提交下列文件或信息ღღ★:

  联络机构为该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或者常驻代表机构的ღღ★,不须提供本条第一款第(二)项ღღ★、第(三)项文件ღღ★。

  联络机构或者联络机构说明书所载明的事项发生改变的ღღ★,应当自发生改变之日起15日内向交通运输部备案ღღ★。

  第十九条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需要委托代理人签发提单或者相关单证的ღღ★,应当委托依法取得经营资格或者办理备案的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ღღ★、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和国际海运辅助业务经营者代理上述事项ღღ★。

  第二十条国际班轮运输经营者与货主和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协议运价的ღღ★,应当采用书面形式ღღ★。协议运价号应当在提单或者相关单证上显示ღღ★。

  第二十一条国际班轮运输经营者和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应当将其在中国境内的船舶代理人祭亡灵杀手ღღ★、签发提单代理人在交通运输部指定的媒体上公布ღღ★。公布事项包括代理人名称ღღ★、注册地ღღ★、住所ღღ★、联系方式ღღ★。代理人发生变动的ღღ★,应当于有关代理协议生效前7日内公布上述事项ღღ★。

  第二十二条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之间订立的涉及中国港口的班轮公会协议ღღ★、运营协议ღღ★、运价协议等ღღ★,应当自协议订立之日起15日内ღღ★,按下列规定向交通运输部备案ღღ★:

  (一)班轮公会协议ღღ★,由班轮公会代表其所有经营进出中国港口海上运输的成员备案ღღ★。班轮公会备案时ღღ★,应当同时提供该公会的成员名单ღღ★。

  (二)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之间订立的运营协议ღღ★、运价协议ღღ★,由参加订立协议的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分别备案ღღ★。

  第二十三条国际船舶管理经营者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和国家有关规定ღღ★,履行有关船舶安全和防止污染的义务ღღ★。

  第二十四条国际海运业及辅助业经营者ღღ★,应当按照有关统计报表制度的要求ღღ★,真实ღღ★、准确ღღ★、完整ღღ★、及时地报送相关统计信息ღღ★。

  (三)滥用优势地位ღღ★,限制交易当事人自主选择国际海运辅助业务经营者ღღ★,或者以其相关产业的垄断地位诱导交易当事人ღღ★,排斥同业竞争ღღ★;

  第二十六条外国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以及外国国际海运辅助企业的常驻代表机构不得从事经营活动ღღ★,包括不得ღღ★:

  第二十七条国际集装箱班轮运输经营者在报备运价时ღღ★,应当报备中国港口至外国基本港的出口集装箱的海运运价和附加费ღღ★。

  第二十八条班轮公会ღღ★、运价协议组织在中国开展业务应当遵守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公约和我国的法律法规ღღ★、规章及相关规定ღღ★,不得损害国际海运市场公平竞争秩序ღღ★。

  第二十九条交通运输部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ღღ★、法规和本规定祭亡灵杀手ღღ★,对国际海运市场实施监督检查和调查ღღ★。国际海上运输业务经营者ღღ★、国际海运辅助业务经营者应当配合监督检查和调查ღღ★,如实提供有关凭证ღღ★、文件及其他相关资料ღღ★。

  第三十条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和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应当执行生效的备案运价ღღ★。交通运输部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自行决定ღღ★,组织或授权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开展运价备案执行情况检查ღღ★。

  第三十一条利害关系人认为国际海上运输业务经营者ღღ★、国际海运辅助业务经营者有《海运条例》第二十五条和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规定情形的ღღ★,可依照《海运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请求交通运输部实施调查ღღ★。请求调查时ღღ★,应当提出书面调查申请ღღ★,并阐述理由ღღ★,提供必要的证据ღღ★。

  交通运输部对调查申请应当进行评估ღღ★,在自收到调查申请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作出实施调查或者不予调查的决定ღღ★:

  (一)交通运输部认为调查申请理由不充分或者证据不足的ღღ★,决定不予调查并通知调查申请人ღღ★。申请人可补充理由或者证据后再次提出调查申请ღღ★。

  (二)交通运输部根据评估结论认为应当实施调查或者按照《海运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自行决定调查的ღღ★,应当将有关材料和评估结论通报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凯发k8娱乐官网入口ღღ★。

  第三十二条调查的实施由交通运输部会同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调查机关)共同成立的调查组进行ღღ★。

  调查机关应当将调查组组成人员ღღ★、调查事由ღღ★、调查期限等情况通知被调查人ღღ★。被调查人应当在调查通知送达后30日内就调查事项作出答辩ღღ★。

  被调查人认为调查组成员同调查申请人ღღ★、被调查人或者调查事项有利害关系的ღღ★,有权提出回避请求ღღ★。调查机关认为回避请求成立的ღღ★,应当对调查组成员进行调整ღღ★。

  第三十三条被调查人接受调查时ღღ★,应当根据调查组的要求提供相关数据ღღ★、资料及文件等ღღ★。属于商业秘密的ღღ★,应当向调查组提出ღღ★。调查组应当以书面形式记录备查国际航运ღღ★,ღღ★。

  第三十六条调查机关作出调查结论前ღღ★,可举行专家咨询会议ღღ★,对“损害公平竞争”或者“损害交易对方”的程度进行评估ღღ★。

  (二)基本事实存在但对市场公平竞争不造成实质损害的ღღ★,调查机关可决定不对被调查人采取禁止性ღღ★、限制性措施ღღ★;

  (三)基本事实清楚且对市场公平竞争造成实质损害的ღღ★,调查机关应当根据《海运条例》的规定ღღ★,对被调查人采取限制性ღღ★、禁止性措施ღღ★。

  第三十八条调查机关在作出采取禁止性凯发K8ღღ★,ღღ★、限制性措施的决定前ღღ★,应当告知当事人有举行听证的权利ღღ★;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ღღ★,应当在自调查机关通知送达之日起10日内ღღ★,向调查机关书面提出ღღ★;逾期未提出听证请求的ღღ★,视为自动放弃请求听证的权利ღღ★。

  第三十九条就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所列情形实施调查的ღღ★,调查组成员中应当包括对被调查人的业务实施管理的有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人员ღღ★。

  对有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第(三)项所列违法行为并给交易当事人或者同业竞争者造成实质损害的ღღ★,调查机关可采取限制其在一定时期内扩大业务量的限制性措施ღღ★。

  第四十条违反《海运条例》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应当予以处罚的ღღ★,交通运输部或授权的省ღღ★、自治区ღღ★、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海运条例》第六章和本章的规定予以处罚ღღ★。

  交通运输部或者有关省ღღ★、自治区ღღ★、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将国际海上运输及其辅助性业务经营者和从业人员违反《海运条例》和本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的违法行为记入信用记录ღღ★,并将相关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ღღ★。

  第四十一条外商常驻代表机构有本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情形的ღღ★,交通运输部或者有关省ღღ★、自治区ღღ★、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将有关情况通报有关市场监督管理部门ღღ★,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海运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处罚ღღ★。

  第四十二条班轮公会协议ღღ★、运营协议和运价协议未按规定向交通运输部备案的ღღ★,由交通运输部依照《海运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ღღ★,对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备案人实施处罚ღღ★。班轮公会不按规定报备的ღღ★,可对其公会成员予以处罚ღღ★。

  第四十三条调查人员违反规定ღღ★,泄露被调查人保密信息的ღღ★,依法给予行政处分ღღ★;造成严重后果ღღ★,触犯刑律的ღღ★,依法追究刑事责任ღღ★。

  第四十四条《海运条例》和本实施细则规定的许可ღღ★、登记事项凯发k8娱乐官网入口ღღ★,申请人可委托代理人办理ღღ★。代理人办理委托事项的ღღ★,应当提供授权委托书ღღ★。外国申请人或者投资者提交的公证文书ღღ★,应当由申请人或者投资者所在国公证机关或者执业律师开出ღღ★。

  第四十五条对《海运条例》和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备案事项的具体要求ღღ★、报备方式和方法应当按照交通运输部的规定办理ღღ★。

  第四十六条香港特别行政区ღღ★、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投资者在内地投资从事国际海上运输和与国际海上运输相关的辅助性业务ღღ★,比照适用《海运条例》的有关规定ღღ★。

  第四十七条《海运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公布运价和协议运价备案的具体办法ღღ★,由交通运输部另行规定ღღ★。

  第四十八条本实施细则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ღღ★。交通部1985年4月11日发布的《交通部对从事国际海运船舶公司的暂行管理办法》ღღ★、1990年3月2日发布的《国际船舶代理管理规定》ღღ★、1990年6月20日发布的《国际班轮运输管理规定》ღღ★、1992年6月9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管理规定实施细则》ღღ★、1997年10月17日发布的《外国水路运输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管理办法》同时废止ღ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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